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开除学生学籍和勒令学生退学。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五条 给予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九、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相关信息(不同学段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采集必需的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班级、学生类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现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数码照片等。
学生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信息:包括监护人姓名(无特殊情况和要求一般填写父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学生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第一次入学为空)、入学日期、入学方式(普通入学、民族班、体育特招、外校转入、恢复入学资格、其他)、来源地区(学生来源所属行政区划县区)、学生来源(正常入学、借读、其他)、就读方式(走读、住校、借宿、其他)、入学考号、入学成绩等。
学生其他信息:包括国家或地区、外语语种、政治面貌、血型、健康状况、港澳台侨状况、独生子女状况、流动人口状况、接收资助状况等。
第四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相关代码采用以下编码规则。
主管单位代码:由2位省(区、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共6位数字组成。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1位学校类别代码+3位学校序号,共10位数字组成(学校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小学初中并存3、小学初中高中并存4、完全中学5、普通高中6、职业高中7、职普高中并存8)。
学籍号:由4位入学年份+10位学校代码+1位学段类别代码+4位学生序号,共19位数字组成。(学段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高中3、职高4)
第四十一条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类别代码、学段类别代码依据国家标准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定,不得更改;学校代码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将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声明: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质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者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开展2015至2016学年“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甘肃省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为www.gsres.cn,以下简称“省平台”)注册、应用等工作,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现就有关事项...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