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4-01-23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及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生评价制度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小学、初中。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制、入学、借读、学籍的建立与管理、休学、复学、毕业、奖励、处分、考核与评价等学籍管理事项。
第二章 学制和入学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由“五四”向“六三”学制过渡)。
第四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可推至7周岁入学。
第五条 小学、初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各旗县区政府领导下,由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划片招生的办法;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第六条 小学、初中的服务范围由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由学校将入学通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及监护人手中。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的形式选拔学生。
第八条 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第九条 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0—45人;初中应控制在50—55人。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小班化教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病需要免学、缓入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持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当地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免学、缓学手续。缓学期满后监护人应及时送其入学。
第三章 借读
第十一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本旗县户籍,但具备在本市本旗县区小学、初中就读条件的学生。
第十二条 借读手续的办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由其监护人持流入地居住的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劳动部门务工证明、流出地户籍证明和流出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的借读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人义务,子女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需经法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监护权的材料。驻包部队干部子女或其他因父母工作需要借读的子女可持单位有关证明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借读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各种教育活动,评优、奖励等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四章 学籍的建立
第十五条 小学、初中的学籍管理权限在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包头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实行微机管理,确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 学籍的变更
第十七条 转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家庭住址的迁移,在原学校就读困难,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及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等材料向转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学申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转入的学生,学校要妥善安排其在相应的年级就读,不允许进行文化课测试,任何学校不得以学制不同、学业成绩差等理由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类学校在接受转入学生时,要坚持先办手续、后进学生的原则,严禁有人无学籍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班额已满的学校,不安排学生转学或借读。
第二十一条 转学应在学期末后一周或新学期前一周办理,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籍的变更时间在每学期的第一个月之内完成微机统计。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9月份填报《义务教育统计报表》,并将学籍有关报表及义务教育A级报表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第二十三条 没有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随班学习确有困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持有指定医疗机构及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及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之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后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因身体状况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退学。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进行正常学习者,须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监护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控制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无故不到校,有辍学意向的学生,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认真落实“三访问、两报告”措施,做好动员复学工作。要严格执行辍学月报告制度,并按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升级、留级、毕业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学习。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学生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业,德、智、体、美、劳各学科考核合格者,准予按时毕业,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由学校发给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可采取口头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正面批评、加强教育。必须处分的,要做到程序适当、证据充分,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见面。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时,要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学期或一年内有改过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第九章 考核与考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国家、地方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小学生成长记录册》或《包头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评价要用描述性语言,体现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进行发展性的内容的评价导向,要有利于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依据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和《国家体质健康标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进行考核。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学生学业成绩、运动与健康与行为规范等表现。
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价要注重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不进行期中考试,初中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考试或考查的学科。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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