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学籍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4〕6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经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的共同努力,我省自建学籍系统已经顺利实现与全国学籍系统联网运行,跨省学籍业务正常开展,数据应用范围逐步扩大。新学年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8月6日学籍培训有关内容和工作部署,决定开展我省中小学学籍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1.学校管理结构设置情况。分校和中心校管理的独立学校是否作为二级学校设置。
2.学籍系统中的班级与实际是否一致。有无虚拟班级和空设班级现象。
3.学校基本信息是否全面准确。重点有:学校校长及联系号码、驻地城乡类型、寄宿制形式、学制、法定代表人、学校类别、学校办别、高中学校类别等。
4.一人一籍、人籍一致情况。是否有挂靠学籍现象,是否有流动学生无学籍的现象,是否有死亡学生没有按规定注销学籍的现象等。
5.学生基本信息是否全面准确。重点有:身份证号码、照片、出生地、籍贯、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父母亲及联系方式,以及是否为学区内学生、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
6.审批情况。新生入籍审批是否按时完成、普通高中毕业是否按规定执行,异动审批是否及时等。
二、核查时间
各市、县(区)对直管学校在10月10日前核查完毕,各市对所辖县(区)10月15日前抽查完毕,省教育厅10月15日后赴各地进行抽查。
三、核查方式
采取系统统计核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系统统计核查主要针对信息不全的问题,现场核查主要针对信息不准的问题。
四、核查要求
1.要高度重视。学籍数据是分析基础教育发展状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学籍数据核查工作。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抽调人员组成核查工作组,对核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实施异地异校核查,并提供必要的核查保障措施。核查前要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本地主要问题所在,有针对性的进行核查。核查工作要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对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提高学籍数据质量提出进一步工作要求。
2.核查范围和数量要达到基本要求。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2号)要求,学校在9月份进行自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学校比例要达到30%;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范围要覆盖所有所辖县(区),核查学校比例要达到1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核查范围覆盖15%的县(区)。
3.核查后要及时予以通报。各市、县(区)核查后要及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应附核查明细表(参照省教育厅核查通报格式),通报情况抄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将重点核查没有报送核查通报的市、县(区)。对核查中学籍数据误差较大的学校列为不诚信学校名单,并定期通报公布。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核查通报情况于10月20日前抄送省教育厅,同时发送电子版,邮箱:shichangbin@ahedu.gov.cn。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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