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支持机构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涉及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网络系统及其配套环境、各类应用管理系统、教育信息资源等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或升级。
第四条 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与督导四个阶段。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论证制、领导决策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验收标准制、效益评估制和奖惩激励制。
第五条 常州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市教育信息化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信息处,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
第六条 常州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做好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推进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制度。各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底向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处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填报项目计划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 经市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市级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由信息处汇总后统一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中涉密的项目应当经市保密部门确认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列入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后实施。投资匡算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九条 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是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具体落实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
第十条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涉密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业务资质、使用产品等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市级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需向市教育局信息处报送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与承揽单位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处应当会同有关处室对市级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报送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处。需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的市级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各辖市、区应当服从统一规划,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 没有经过论证的项目,不得立项;没有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安排经费、不验收、不推广、不奖励。若为特殊急需项目,需经常州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补充列入全市年度教育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规定擅自开展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实行问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别声明: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质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者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开展2015至2016学年“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甘肃省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为www.gsres.cn,以下简称“省平台”)注册、应用等工作,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现就有关事项... [查看详情]